摘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989年2月10日财政部以(89)财法字第009号文发出《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对清理整顿公司的财务问题作了如下规定:一、凡依照《决定》进行清理整顿的公司及其主办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下同)和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均执行本规定。二、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工作,包括对公司财产的盘点、核查登记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等,由公司主办机关负责。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情况和问题,应按照隶属关系,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参加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工作,并加强检查和监督,负责有关工作的落实。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89年第4期38-39,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