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事合作、联户、合伙经营或雇工经营者,当每月平均经营收入额达到税务机关规定的限额时,必须建立帐册;而当上述工商业户的经营规模(人数)或月均收入额达到规定的第二个额度以上时,还必须按复式记帐的要求建立帐册。对达到必须建帐条件的业户,若其本身确无记帐能力,可以聘请财会人员(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记帐,暂时聘请不到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给予6至12个月的缓建期限,但要妥善保存进销凭证,建立进、销、存登记簿。对确无记帐能力的业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暂不建帐或缓建帐,但必须建立和健全进、销的合法凭证,并把它装订或粘贴成册,妥善保存。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89年第2期31-32,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