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字因书写而存在以实用。文字和书法是并生的。人们从不同的书写实践中形成种种技法。技法的高度发展,创造了美,便达到书法艺术的境地成为法书了。书法具有实用和艺术二重性。在目的是文字实用。对书法的艺术要求,就只看具有条件如何,并不要求都能成为法书,完成实用目的就成了。法书是一种“象征造型艺术”,这不需要深论。就谈法书人所共知的“笔力”、“筋”、“骨”和“肉”来说,不从象征这一本质特征去理解,能正确认识吗?就此即可证明。常言道:“书成于法”,笔法千变万化表现出的特征,象征一切景象。
出处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9年第2期61-65,共5页
Journal of 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