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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领事条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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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领事条约》已由钱其琛外长和捷外长博·赫努佩克于1988年9月5日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中捷两国曾于]960年5月7日在布拉格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领事条约》。由于当时的历史背景,条款过于简要,已不适应当前两国关系发展的形势。双方都认为有重新签订领事条约的必要。这次重新签署的领事条约是在双方各自提出的草案基础上,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的,内容比较全面具体。国务院认为。
作者 李鹏
机构地区 国务院 总理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89年第14期547-548,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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