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并南京、成都市物价局 (委员会)、标准计量局: 按照国发[1985]9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的通知》精神,“防止棉花等纺织纤维在流通过程中由于质量和等级升降产生较大的经济差额,合理地保护农民和商业、工业方面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棉花国家标准》,技术监督部门和物价部门应共同配合,作好棉花质量等级和购销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物价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研究决定。
出处
《中国纤检》
1989年第1期1-4,共4页
China Fiber Insp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