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兼并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并于今年8月印发。该规定全文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兼并中的各项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兼并的发展和不断完善。二、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时,应向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三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的书面报告和会计报表,审查企业是否具有兼并其他企业的能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的书面报告,并充分考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办理是否同意企业兼并其他企业的审批手续。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89年第3期1-2,共2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