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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现金收付过程中,要做到“七不准”。一、不准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二、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三、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四、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义存入或支取现金; 五、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六、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
出处 《金融管理与研究(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1989年第3期76-77,共2页 Financial Mangement and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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