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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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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89年第2期31-31,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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