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来,有不少人著文谈到矛盾的两种普遍性,即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和矛盾性质的普遍性。他们认为,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对矛盾的普遍性的规定,讲的只是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即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并贯串于一切过程的始终。矛盾的普遍性除了指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外,还指矛盾性质的普遍性,即同类事物中具有共同性质的矛盾。我们认为,毛泽东对矛盾普遍性的规定,含义是明确的,规定是科学的。把矛盾的普遍性划分为矛盾的两种普遍性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这种划分不仅不符合毛泽东的原意。
出处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9年第1期87-89,共3页
Journal of Guiya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