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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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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张连起,男,56岁,天津港第二港埠公司工人。 委托代理人:刘勇,天津市塘沽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原告:张国莉(张连起之女),22岁,无职业,住天津市塘沽区新港新开里16栋35号。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89年第1期23-24,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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