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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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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进一步做好邢事申诉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处理刑事申诉作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89年第3期12-14,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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