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使用年限法”,二是“综合折旧法”。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国营商业和供销社采用“综合折旧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年折旧率一般为5%。这样,每项固定资产的价值周转一次需要二十年。经过二十年,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全部得到补偿。采用“综合折旧法”进行固定折旧,不考虑单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对已满使用年限并已提足折旧基金的固定资产,仍未废弃,仍继续使用时,照提折旧。按照此方法,如果一项已满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继续使用,并提取折旧,固定资金明细分类帐户记录会出现负差,超期使用越长负差越大。由此带来的问题是: 1、我们知道,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是同一资金的两个不同侧面,有一定的资金占用,必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反过来说。
出处
《会计之友》
1989年第4期12-,1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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