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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食品业从业人员中“五病”检查和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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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5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简称“五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为此。
作者 赵叶枫
出处 《浙江预防医学》 1989年第S3期28-28,共1页 Zhejiang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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