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从有了阶级和国家,也就必然产生了法。法作为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关系“调节器”(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于维持社会正常的生产、保障社会的稳定、规范人们的行为都起着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法的产生、执行和遵守都不能不依赖于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到了近代,是否具有正确的健全的法律意识,已经成为衡量社会进步、人才素质的重要因素。高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专业人才的基地,培养大学生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出处
《泸州医学院学报》
1989年第5期383-385,共3页
Journal of Luzhou Medic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