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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制定十二条“关停并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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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证企业结构调整有条不紊地进行,上海市体改办、经委、财政局、劳动局、集体办等单位,于日前对该市企业“关、停、并、转”的若干政策问题,联合制订了具体规定,如下:一、企业“关、停、并、转”由企业主管局批准,为使工作顺利进行,应事先征求经营者和职代会的意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二、被关闭企业的资产可以公开拍卖,有偿转让。市属全民企业的国有资产。
出处 《中国经贸导刊》 1989年第19期16-16,共1页 China Economic & Trade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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