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应当成为我们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这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的论断,有着极其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是指导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指针。我们的一切工作都必须把发展生产力作为衡量的尺度。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律师工作,是否也应当以发展生产力作为检验自己工作成效的标准呢?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89年第1期35-36,共2页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