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之”字在古代汉语中,主要作用之一就是用为代词。它所称代的对象非常广泛,可代人,也可代事代物。同时,它还可以用来指示,起泛指作用。但“之”字用为代词的其他一些功能往往被人们忽略了。例如: ①“令尹之狂也!得死,乃非我。”(《左传·哀十六年》) ②“玉之瑱也,象之揥也,扬且之皙也。”(《诗·鄘风·君子偕老》) 例①的“之”如果说是仅起连接主语和谓语的作用,那么它就是连词,“令尹之狂”便成了主谓短语,问题也就随着产生了,主谓短语又怎么能独立成句呢?例②“之”
出处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
CAS
1989年第2期26-29,共4页
Journal of Beijing Unio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