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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特殊类型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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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作出处理或仲裁后,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案件进行审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1988年7月在全国第十四次法院工作会议上曾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或经济)权益纠纷作调处或者仲裁后,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作者 华玉刚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89年第6期15-16,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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