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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为什么要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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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5年4月4日,某开发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规定:由开发公司租给有限公司日产尼桑牌小轿车1辆,租期48个月,租金8万9千元;租赁期内,汽车的保险、牌照、维修及养路费等费用由有限公司交纳;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内属于开发公司,租赁期满后移交给有限公司。 订立合同后,开发公司将小轿车交给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4月30日付清了全部租金8万9千元。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89年第8期28-28,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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