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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适用缓刑的判决不应笼统援引 刑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编辑同志: 有些法院在适用缓刑的刑事案件判决书理由部分,只是笼统地援引刑法第六十七条或第六十七、六十八条,没有根据不同案情明确具体适用的条款。 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而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89年第8期43-44,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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