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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请求时效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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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由于对单行行政法规中,就有关案件所规定的时效期限,是属于诉讼时效,还是行政时效的问题,有不同的认识,因而在实际适用时,有的将行政时效误为诉讼时效,从而损害了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尤为突出。因此,正确认定行政法规中有关时效期限的性质,特别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的时效期限的性质,对正确审理这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 张胜奎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89年第9期24-25,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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