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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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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司法》1989第7期,刊登了署名张连富的《过失杀人?意外事件?还是……》的案例研究文章(以下简称“张文”)。笔者认为,该文对胡某一案的定性意见,值得商榷。 被告人胡某与妻子以及朋友吴某,为两位同乡送行,在火车站附近饭馆吃饭喝酒。当时,被害人何某与他的5个朋友也在饭馆喝酒。晚11时许,喝了4两白酒、1斤啤酒的何某来到胡某桌旁无端寻衅,照胡某的朋友吴某脸上打了一拳,并抓住吴某的衣服,将吴拽到马路中间继续纠缠。胡某见状,走进人群朝何某脸上连击两拳,何被打得倒退三、四米远。
作者 小舟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89年第9期27-28,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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