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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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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都规定得十分明确。该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作者 龙斯荣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89年第3期20-22,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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