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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违法被依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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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7年10月,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林口车站华山胜利煤矿诉呼兰县物资局供销公司拖欠煤款一案,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分两次偿还原告货款21500元,1988年2月底前偿还10000元,4月底前偿还11500元。因被告未按期履行协议,原告于同年6月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执行。 同年7月15上午。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7-8,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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