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鸣家诈骗一案,1986年由江西省萍乡市一、二审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曾轰动了全国。去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告无罪。对此案是否构成诈骗罪,在审判过程中意见分歧很大。为此,笔者想就此案的定性问题谈些肤浅看法: 事情发生在1984年,萍乡市高坑镇浒泉村陆种其等6户农民集资10万元筹办高坑复合肥厂。同年12月,关鸣家(萍乡市化肥厂副总工程师)和萍乡市科委工程师江章生以化肥厂技术服务队的名义(甲方),与陆种其等(乙方)签订了技承包服务协议。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31-3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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