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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心)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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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赣府发[1988]131号 1988年12月16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搞好我省公司(中心)的清理整顿工作,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一、各级党政机关及群众、社会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办为改善机关后勤服务,方便职工生活的食堂、小吃部、小卖部、理发店、浴室、招待所、印刷厂及劳动服务公司。这些企业的人、财、物必须与主管部门脱钩,并应严格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经营。除此之外,不得开办其他从事纯商业性经营活动的公司、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89年第1期6-7,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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