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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完成全省国有林定权发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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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12号)精神,我省于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开展了林业"三定"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如由于部分国有山林未定权发证,导致一些地方哄抢盗伐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影响国营林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为此。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89年第19期13-14,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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