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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厅关于教龄满30年的中小学公办教师退休费计算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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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请示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教龄满30年的中小学公办教师(含中专、职校、幼儿、特殊学校教师。下同)的退休费标准和加发退休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退休费标准应按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教龄满30年的中小学公办教师按赣发[1986]6号文提高10%以后,仍可按赣府发[1986]19号文规定的退休费标准执行。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89年第22期25-25,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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