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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乡镇档案工作的又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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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档案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作者 冯强
机构地区 四川省档案学校
出处 《四川档案》 北大核心 1989年第2期16-17,27,共3页 Sichuan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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