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查伪“金圆券”系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四大家族掠夺人民血汗,损害人民利益,及进行内战之工具,使我全国人民损失极大。本会为保护人民利益,稳定市场金融,建立新民主主义经济新秩序起见,特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之人民币,为全解放区统一流通之合法货币,自即日起,所有完粮纳税以及一切公私款项收付,物价计算,账务,债务,票据,契约等,均须以人民币为计算及清算本位。 二、伪“金圆券”自即日起为非法货币。但为照顾人民之困难,在五月十三日以前暂准在市面流通,过期即严禁使用。在暂准流通期间,人民有权自动拒用伪“金圆券”,任何人不得强迫其收受。
出处
《浙江档案》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6-6,共1页
Zhejiang 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