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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一集用练费行由统筹使训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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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兵役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的预备役人员,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同等劳力的收入给予误工补贴”,主要解决了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费来源和补助标准问题。目前民兵。
出处 《中国民兵》 1989年第6期16-1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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