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基于对国情最深刻的了解,是用马列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早在1947年6月1日,党就领导和帮助内蒙古人民建立了我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拨乱反正,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到全面恢复和贯彻。特别具有重大意义的是,198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
出处
《中国民族》
北大核心
1989年第10期11-11,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