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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请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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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派生诉讼这一制度的引入对中国公司制度的发展从总体来说是有利的,但是当提起派生诉讼的目的只在于有利于原告及其律师而不是纠正对公司所发生的错误时,派生诉讼就会被滥用。因此对少数股东提起的派生诉讼,如果不予限制,那么不仅会给公司造成损失也会使人们对我国法律新确立的制度信心骤降。笔者在此仅仅就股东诉讼的限制制度—先诉请求制度进行论述,以期使这一制度更具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 伯丽静 贾愚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9年第7期62-6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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