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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根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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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但学者们对代为保管的根据仍然争论不休。代为保管的根据应包括基于事实等原因产生的非委托关系,应包括不当得利,同时代为保管不必然是合法持有。
作者 王冠琳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9年第8期21-2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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