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契约论和暴力论的语境下权利运行的基本规则存在着重大差别。社会契约理念下自由代价的付出到税收形成再到权利获得的正当性路径,表明了自由与税收的交换是现代法制国家的正确选择,而成本付出下权利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缺位又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只有构建平等的契约税收理念以及宪政层面的宪法性税收关系,才能最终实现权利的有效配置,从而保证纳税人的权利,使国家财政发挥更大的作用,实现税收的真正意义。
出处
《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50-155,共6页
Forward Pos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