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辩护从单一的实体辩护发展为实体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行,甚至程序性辩护先行,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宪政价值理念。程序性辩护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辩护",与实体性辩护不同,它通过促使法庭宣告警察、检察官程序性违法行为无效,使被侵害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制度,但是由于这两项措施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上的缺陷和不足,使得这两项措施没有起到程序性裁判所要求的控制和审查公共权力以及权利救济的作用。因此,建立程序性司法审查制度应该完善刑事程序性裁制,使刑事讼诉充分体现现代法律的宪政理念。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29-13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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