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购买债券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入账后,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其“利息调整”金额。但对于债券法定计息期与会计计息期不一致时的实际利率法核算,目前尚存争议。有观点认为,上述情况的实际利率不按债券法定计息期计算,而按会计计息期(含法定计息期和年末)的总计息期数来折现计算。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尚有不妥,不能反映真实的实际利率,所做的利息调整摊销不甚合理,或按常规方法调整与实际情况差距大。下面结合具体案例做分析。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24-27,共4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