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国土资源部公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强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并在矿山关闭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出处
《环境经济》
2009年第4期7-7,共1页
Environmental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