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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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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11月27日李某到大源村王某承包的主伐山场捡杉树尾巴,在下山时被王某看见,王某上前制止,不准李某扛走杉树尾巴。李某听后,放下树尾就朝王某冲过来。朝王某的左肋猛打一拳,然后叉朝王某的右肋打一拳,王某赶紧逃跑躲避,随后李某将树尾装上车运回家。王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对李某如何定性处罚,存在两种意见。
作者 彭志林
出处 《湖南林业》 2009年第3期22-2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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