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发展史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证据体系,证明了此原则之关键并非在于是否确立,而在于如何在事实发现与权利保障的权衡中准确界定其适用范围。由于我国立法中还尚未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本文认为确立此原则已成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的当然选择。当前我们的课题是正确定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并建立保障机制以防止该原则趋于形同虚设之势。
出处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2期110-114,共5页
Journal of Tibet Nationalities Institut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