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能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作出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曲解《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将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作为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唯一条件,导致了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本文将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方面来探讨公平责任原则的限制适用问题。
出处
《兵团党校学报》
2009年第2期70-73,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XPCC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