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告知义务是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要求保险告知义务承担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7条有相应的规定,但该规定仍有不足。本文从国外保险立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对保险告知义务的主体、告知义务的内容及告知义务产生的依据等方面展开论述,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保险法》第17条作了些许思考。
出处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53-55,共3页
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