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产风险集中度是各国外资银行审慎监管制度体系顺利运行的前提与基础。本文通过对比我国和发达国家银行法中有关外资银行资产集中度的监管规定,指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现有监管制度体系,一是根据法律地位的不同,在与母国签订双边监管合作协议的框架下,对外资银行子行、合资银行和分行提出不同的监管资本充足率要求;二是以全面风险管理流程为基础,增强现有监管制度的弹性和有效性;三是建立大额风险敞口定期报告及预警机制。
出处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
2009年第1期38-39,共2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for the Nationali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