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了公司高管股份转让的"数额限制"。究其立法理由,我国学界有"防止内幕交易说"和"利益捆绑说",立法理由其实不成立;就本款规定的明确性及与其他法规的协调性等立法技术而言,也存在多项缺陷。综合考察域外相关规定的立法理由,我国本款规定存在缺陷,且其立法理由不成立,立法机关应修正立法理由并完善本款规定。
出处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133-135,共3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