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代中国的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需要、也能够得到加强并实现创新。为此,本体哲学思想可以被引入国际法哲学研究中。目前,在中国法哲学领域内对本体概念的使用,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直观性地借用,另一种是解释性借用,最后一种则是引用旧有的哲学的本体观。国际法的本体,是关于国际法本质的抽象存在,是一切关于国际法的现象与意识的来源。国际法本体论,是关于国际法本体的理论,是国际法法哲学的最基本组成部分,其只回答"国际法是什么"、"国际法的基本架构如何"以及"国际法如何作用于国际关系"等最为本质的问题。在国际法哲学研究中引入本体与本体论概念,可以凸显构建国际法理论的两大基本元素。将国际法本质问题与非本质问题的研究区分开来,能够更好地透过国际关系现象把握国际法的本质,更好地促进国际问题的解决与国际法的良性发展。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CSSCI
2009年第2期153-156,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