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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货物FOB条款对我国航运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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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上海外贸出口货物多以FOB条款成交,订舱租船权为国外买方所有。其结果造成国内出口商失去了安排出口货物运输的权利,将外贸出口运输市场拱手让给外方,使国轮货载比例下降、运费收入流失等,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出口货物运输进场交易的可能性,制约了我国航运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国家如果不采取措施扭转目前外贸出口货物FOB上升态势,没有相应的保护政策来扶持本国船队,那么国有大中型航运骨干企业一旦被外国船公司挤跨,不但我国外贸运输将受制于外国船公司,影响外贸发展,而且也不利于保证我国在战时军事补给的需要。 因此,对上海外贸出口货物FOB条款情况、国外航运保护与扶持政策等进行调查分析,探索可行的政策措施,便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 一、外贸出口货物FOB情况调查 1.调查单位的选择 调查单位选择的基本原则: (1)列入1995年上海市外贸出口前50位的企业; (2)以出口散货的大型工贸企业为主; (3)因钢材是上海市最大的散货出口品种,所以重点调查钢铁企业。 根据以上3个基本原则,我们确定了15家调查单位作为抽样调查样本,其中大型工贸自营出口企业11家,专业外贸公司4家。工贸企业中大型钢铁企业5家。
机构地区 上海航运交易所
出处 《水运管理》 北大核心 1998年第3期9-13,共5页 Shipping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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