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政府、企业(雇主)和工会(工人)之间形成的三方协商机制在协调我国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三方协商机制在建设中存在着三方的利益主体地位不平等、劳资双方主体代表性不强、集体合同的签订流于形式等问题。为此,应明确三方主体地位、职责范围以及构建集体合同相关法律框架,使三方协商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9年第4期47-49,55,共4页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