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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继续用工为劳务派遣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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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到期后,为继续用工而又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遂将劳动者推向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回用人单位。该行为是否有效?
作者
程成
机构地区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出处
《中国审判》
2009年第4期82-83,共2页
China Trial
关键词
劳务派遣公司
用人单位
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
劳动者
分类号
F241.4 [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F249.26 [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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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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