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认定中,国有公司、企业不包括国家参股、含有其他经济成分的公司、企业。经理是个类概念,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经理,未实行公司改制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厂长、总裁、主席等属于经理的范围。经营为筹划并管理之意,有参股投资但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不能认定为经营行为。同类营业不包括类似营业或相关联营业,其范围应以国有公司、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中的实际经营范围为标准。非法利益是指兼营公司、企业的非法获利,在兼营公司、企业没有获利的情况下,非法利益是指董事、经理的个人所得。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31-35,共5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