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疑难问题探讨 被引量:3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认定中,国有公司、企业不包括国家参股、含有其他经济成分的公司、企业。经理是个类概念,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经理,未实行公司改制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厂长、总裁、主席等属于经理的范围。经营为筹划并管理之意,有参股投资但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不能认定为经营行为。同类营业不包括类似营业或相关联营业,其范围应以国有公司、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中的实际经营范围为标准。非法利益是指兼营公司、企业的非法获利,在兼营公司、企业没有获利的情况下,非法利益是指董事、经理的个人所得。
作者 罗开卷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31-35,共5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第216条规定,第217条规定.
  • 2曾月英.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几个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1):37-41. 被引量:9
  • 3肖晚祥.“犯罪数额与非犯罪数额混合且无法区分时应全额认定为犯罪数额”.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27日第6版.

共引文献8

同被引文献35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5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