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从合理预见规则引申出来的风险告知理论,当事人不告知相关损失风险将导致其不能获得可得利益赔偿,该理论有助于建立"风险-价格-预防"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但实践中不能要求当事人告知一切风险,因为这将可能影响其商业秘密等现实权益。而且,风险告知不等于风险分配,唯有当事人收取了承担风险的费用或者是较强风险承担者时,才有充分理由责令其承担该风险。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15-117,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北京物资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资助
项目号2008XJQN001